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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

各用工单位:
  为响应党的十九大号召,加大学生资助力度,提升勤工助学育人成效,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勤工助学管理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1.岗位选聘原则。机关部处、直附属单位在选聘勤工助学学生时,应优先考虑资助对象和公费师范生;原则上要求各学院(部)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必须聘用本学院(部)资助对象和公费师范生。每名学生最多只能承担一份工作,各单位在聘用学生时,要全面了解学生在岗情况。
  2.提高薪酬标准。为提高我校资助力度,更好地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,满足学生学习生活需要,自2018年4月起本科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8元/时提高至10元/时。
  3.合理设置岗位。勤工助学岗位是辅助性工作岗位,各用人单位应本着“按需设岗”的原则,杜绝用学生完全代替教职员工本职工作的现象。原则上已设立固定岗位的单位不再安排临时用工。如有特殊需要,用人单位须提前向我中心提交用工申请,批准后方可派岗用工。对于“先用工,后申报”的情况,学生工资由用工单位自理。
  4.严格安排工时。学校划拨经费有限,各用人单位应本着“节用”原则,合理规划用工时间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,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,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。
  5.加强管理考核。各用工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,严格按照学生每月实际工时填报当月工资,杜绝虚报、以非在岗学生名义替报工时等现象。按时上报工资统计表,严格落实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和一月一报制度,对于不能落实签字制度的,我中心不予发放报酬;对于不能落实一月一报制度的,我中心不再补报计酬。

  联 系 人:赵心蕊
  联系电话:85098085

学生资助管理中心
2018年4月3日

发布时间:2018-04-03 10:56         阅读次数: 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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